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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第26集,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優(yōu)秀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0715
- 條形碼:9787510220715 ; 978-7-5102-2071-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第26集,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優(yōu)秀案例? 本書特色
胡衛(wèi)列主編的這本《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第26集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優(yōu)秀案例?返陌咐*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精心選取的基層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的典型疑難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例發(fā)生在基層檢察院,對檢察實踐有很強的現(xiàn)實指導意義,如生效裁判結果監(jiān)督等;另一方面,每一案例后均有評析內容和理論探討,如虛假訴訟監(jiān)督等。這對檢察干警來說是必讀必學刊物。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第26集,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優(yōu)秀案例? 內容簡介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一書系由優(yōu)選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輯的定期連續(xù)出版物。書中的案例是從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每年辦理的上萬件抗訴案件中精選而出,編選的范圍為人民檢察院抗訴后,人民法院以改判、調解、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等形式改變了原審裁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使用檢察建議等其他監(jiān)督方式被人民法院采納的案件。每一案例按照【基本案情】、【原審裁判】、【抗訴理由】、【再審結果】和【點評】的編排模式,生動、完整地再現(xiàn)了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和終結的全過程,以簡練、準確的敘述揭示出不同法院、檢察院對案件的看法和爭點,并配以論理充分、有理有據(jù)的點評,以期對同類案件的辦理提供指導和參考。
本書是《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第26集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很好案例專刊,由胡衛(wèi)列主編,適合從事民事行政法律實務的檢察官、法官、律師和從事民事行政法學教學研究的人員以及需要民事行政法律幫助的人閱讀。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第26集,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優(yōu)秀案例? 目錄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第26集,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優(yōu)秀案例? 節(jié)選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案例選(第二十六集):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推進年優(yōu)秀案例?罚骸 ≈煜2环袥Q,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 【抗訴理由】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渝檢五分民監(jiān)(2015)129號民事抗訴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原審法院采用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剝奪了當事人朱希的辯論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公告送達的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首先,原審中,法院按照朱希戶籍所在地地址“重慶市江北區(qū)建新東路36號5-2”送達了有關法律文書,該地址系朱希父親朱從慶的房屋地址(有重慶市共有房屋住宅租約證為證),該房屋由其父親居住,后租給他人,并留有相關聯(lián)系方式。該案中,法院在郵寄送達被退回的情形下,只需到該戶籍地核實,就能與被告朱希取得聯(lián)系,且該地址處于主城區(qū),進行核實并不困難。另,本案系涉及127.5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朱希作為二被告之一,有可能會被判決承擔上述債務,故其參與法庭調查、辯論對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較為重要,也對朱希自身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而原審法院僅僅在向朱希戶籍所在地郵寄有關文書被退回后就采用公告送達明顯不當。其次,朱希并未下落不明,其移動電話一直都在使用中,屬于能夠直接取得聯(lián)系的情形(與余偉、朱希相關的屬于江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也是通過電話聯(lián)系通知朱希訴訟事宜)。該案起訴時,余偉與朱希的婚姻關系仍處于存續(xù)期間,且再審審查中,胡玉琴也陳述“有朱希的電話,但是從來沒有聯(lián)系過”。故原審法院在朱希戶籍所在地地址不能送達法律文書的情形下,應該要求胡玉琴或余偉補充聯(lián)系方式,而非在郵寄送達不能的情況下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致使朱希未能到庭應訴,未能保障朱希的訴訟權利! 〉诙,原審法院對借款事項未盡完全的審查義務確有不當。首先,余偉出具的3張借條中有兩張借條的落款時間經過涂改(一張借條日期為2000年改為2010年,一張為2008年改為2010年),借條本身存在明顯瑕疵。雖然余偉對胡玉琴訴稱的借款全部認同,但被起訴的另一被告朱希并未參加庭審,申訴過程中朱希也表示不予認可,原審法院對借條落款時間被修改的事實未進行審查確有不當。其次,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庭審中胡玉琴并未完全舉示向余偉、朱希履行了借款127.5萬元的相關證據(jù),且胡玉琴在民事訴狀中稱2008年底,余偉向其借款30萬元提前還朱希名下的重慶市江北區(qū)洋河三村5號21-4號房產的房貸,但經查明,朱希名下的洋河三村5號21-4號房已于2008年4月23日提前還完銀行貸款,有中信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結清通知書》為證。該事實與胡玉琴的陳述不一致。另,朱希在申訴中也提出借條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借款內容也不屬實。故法院在審理中應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jù),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應當結合其他證據(jù)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借條上所稱的現(xiàn)金交付,也應根據(jù)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陳述的交易細節(jié)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本案涉及127.5萬元現(xiàn)金借款,原審法院對該借款事項未盡到完全的審查義務,僅憑有瑕疵的借條和余偉的自認就判決余偉、朱希償還127.5萬元確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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